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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安装收集处理设备却出现超标排放,如何处罚?

2021-09-02   浏览次数:0

  为提高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指出,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

  众所周知,VOCs存在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等特点。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广的相关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

  同时,相关企业的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其中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等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对此,相关治理要求之一是提高废气收集率,并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近期,生态环境部对几个省份开展了大气监督帮扶活动,从反馈的情况看,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一些地方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有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处罚,而未对是否达标排放进行调查处理。

  一些已按规定安装收集处理设备,而且投资较大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如果出现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问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呢?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如果对治理相对较好的企业按照超标进行处罚,容易造成环境执法监管上的一种不公平,即没安装设备的处罚的少、安装设备的处罚要多。

  《方案》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其却为当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九十九条、增强执法监管的合情合理性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撑。

  据朴华科技了解观察,当前很多企业存在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情况,并非企业故意或治理力度不大,绝大部分是因为相关治理技术不成熟等原因所致。总之,调查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违法性,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更合乎当前治理的形势要求,同样也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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