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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2021-09-09   浏览次数:0

  南京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维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新修订的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建立河长制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施行河长制并考核问责,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构建了责任明确,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在各地施行成果显著。

  相关条款: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新法完善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约束了企业排污行为,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上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内容。

  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加大处罚力度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尤其加大了对超标超总量、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

  相关条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信息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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