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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印发
2020-05-29 浏览次数:02018年01月0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各省区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全面落实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意见要求切实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