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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

2020-10-31   浏览次数:0

  导读: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本标准对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对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全过程。

  本标准所称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188—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泥质

  GB/T 50125—2010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T 510—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GB/T 23484—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HJ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GB/T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301/T41—201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CJ/T 340—2016  绿化种植土壤

  NY 88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生物有机肥

  GB/T 33891—2017 绿化用有机基质

  CJ/T 314—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GB 175—201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21372—2008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 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25031—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 5101—2017 烧结普通砖

  GB 13544-2011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 13545—201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7431.1—2010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 轻集料

  GB/T 23485—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

  GB/T 24602—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928—2017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

  GB/T 28827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GB/T 24188—2009,定义3.1]

  3.2 污泥减量化

  使污泥体积减小或污泥质量减少的过程。

  [GB/T 50125—2010,术语3.2.139]

  3.3 污泥贮存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最终处置、资源化利用前的存放行为。

  3.4污泥运输

  指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转移污泥的过程。

  3.5污泥处理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GB 23484—2009,定义2.4]

  3.6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GB 23484—2009,定义2.5]

  3.7污泥稳定化

  通过生物、化学或物化处理,使处理产物达到不易腐败发臭、控制病原体等要求。

  [CJ/T 510—2017,定义3.1]

  3.8污泥无害化

  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卵数量减少的过程,使污泥满足卫生学指标要求。

  3.9污泥资源化

  污泥适当处理,作为制造肥料、燃料和建材的原料,是污泥处理处置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GB/T 50125—2010,术语3.2.142]

  4 一般要求

  4.1 污泥处理处置坚持“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的原则,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4.2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

  4.3 污泥运输单位应对污泥、污泥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4.4 污泥处理单位应对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处理产物应满足后续处置要求。

  4.5 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污泥或污泥产物的安全处置和安全利用负责。

  4.6 从事污泥处理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b)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c)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必须依法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d)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设计能力和处置工艺接收、处理处置污泥;

  e)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f)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7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运输、处理、处置相关合同和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理处置方法、最终去向。

  4.8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无转移联单的,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不得接收。

  4.9 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等资料至少保存5年。

  4.10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5 污泥产生

  5.1 源头减量

  5.1.1 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优先选用可从源头上达到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出厂污泥含水率不得高于60%,减少污泥产生量。非后续处理处置工艺限制的,主城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含水率2022年后不得高于60%。

  5.1.2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要求,从源头严格控制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污泥。

  5.1.3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栅渣、浮渣和沉砂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产生的污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泥质》(GB24188—2009)的相关要求。

  5.2 委托处理处置

  污泥需委托处理处置的,应送往符合本规范4.6要求的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5.3 泥质检测

  5.3.1 污泥产生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处理处置方式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污泥含水率每日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蠕虫卵死亡率等卫生学指标和矿物油、挥发酚每月检测一次,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等重金属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向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5.3.2 当污泥泥质超过处理处置方式规定的限值时,产生单位应连续三天进行泥质相应指标检测。

  a)泥质检测无超标时,污泥可继续沿用原处理处置途径;

  b)检测超标时,应立即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寻找符合当前泥质的处理处置途径进行处理处置。

  5.3.3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可拒绝接收不符合处置方式泥质指标要求的污泥。

  6 污泥贮存

  6.1 贮存能力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设置贮存能力不低于5天额定产生量的贮存设施(场所)。

  6.2 贮存标准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采取措施确保污泥贮存不产生环境危害,贮存设施(场所)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6.3 贮存点管理要求

  6.3.1 污泥产生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一般应做到“日产日清”,特殊情况下,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处理处置污泥。

  6.3.2 污泥处理单位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应及时通知污泥产生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7 污泥运输

  7.1 运营资质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

  7.2 运输工具

  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7.3 时间路线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

  7.4 污泥外运

  7.4.1 污泥产生单位以临时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临时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

  7.4.2 污泥产生单位应有污泥计量设施,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7.4.3 污泥产生单位外运污泥时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出厂污泥应原始记录,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产生单位;

  b)运输目的地;

  c)运输数量;

  d)污泥含水率;

  e)运输单位;

  f)接收单位。

  7.5 运输过程监管

  7.5.1 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禁止停靠(特殊情况除外,如长途运输、车辆突发故障等)和中转,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7.5.2 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当在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处置场所冲洗后出场,并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7.5.3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并上报接受地污泥主管部门。

  7.6 污泥计量

  7.6.1 污泥计量采用二次计量方式,运输车辆转运污泥时,应先计量车辆皮重,至污水处理厂完成运载污泥必须立即返回过磅点计量车辆总重。到达处理处置单位后,必须先计量总重,卸车后再次计量空车皮重。期间平均净重偏差应在±1.5%以内。

  7.6.2 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8 污泥处理

  8.1 技术路线选择

  8.1.1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8.1.2 污泥以土地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8.1.3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8.1.4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8.2 厌氧消化技术要求

  8.2.1 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8.2.2 常规厌氧消化工艺,可采用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和过程控制指标。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过程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8.2.3 高温热水解的污泥厌氧消化工艺,可采用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和过程控制指标。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过程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8.2.4 其他等效污泥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8.3 好氧发酵技术要求

  8.3.1 好氧发酵工艺可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烟杆等农业废弃及锯末、木屑、药渣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

  8.3.2 污泥好氧发酵工艺,可采用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和过程控制指标。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过程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8.3.3 其他等效污泥好氧发酵工艺,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4、表5规定。

  8.4 好氧消化技术要求

  8.4.1 污泥高温好氧消化工艺,可采用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和过程控制指标。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过程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8.4.2 其他等效污泥好氧消化工艺,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7的规定。

  8.5 石灰稳定技术要求

  8.5.1 当污泥用于生产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时,可采用石灰稳定处理防止污泥腐败发臭。

  8.5.2 污泥石灰稳定工艺,可采用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或过程控制指标。处理后污泥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10的规定,过程控制指标及限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8.6 热干化技术要求

  8.6.1 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可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8.6.2 热干化厂应对排放尾气进行净化处理,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相关标准。

  8.6.3 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

  8.7 污泥处理管理要求

  8.7.1 污泥处理单位应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后续的处置途径选择检测指标,保证处理后的污泥满足污泥处置途径的需求。

  8.7.2 污泥处理单位在接受污泥时应逐车过磅计量登记,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8.7.3 污泥处理单位在接受污泥时应填写污泥转移联单,禁止接收无污泥转移联单的污泥。

  8.7.4 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应配套除臭装置,臭气排放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规定。

  9 污泥处置

  9.1 处置方式选择

  9.1.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及未来的变化、本市的土地资源及环境背景状况、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9.1.2 污泥处置方式优先选择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污泥填埋作为应急补充,有条件的可以焚烧处置。

  9.2 土地利用技术要求

  9.2.1 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DB 5301/T41—2019)的规定。

  9.2.2 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土地改良(含矿山修复)、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农用等,其中利用矿山采空区进行污泥填埋的应符合填埋处置标准规范。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9.2.3 污泥土地利用前,处置单位应制定土地利用实施方案,并对施用场地的土壤重金属本底值和土壤肥力进行检测。用于农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的风险筛选值;用于建设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风险筛选值;用于其他用地类型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规定值的80%。

  9.2.4 污泥土地利用后,处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实施土地利用的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等跟踪监测,监测频率不低于1年1次,监测周期不低于10年,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环境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

  9.2.5 污泥制成有机肥和林业基质土外售的,产品应达到《生物有机肥料》(NY 884—2012)或《绿化用有机基质》(GB/T 33891—2017)的要求。

  9.3 建材利用技术要求

  9.3.1 污泥用于水泥窑协同焚烧制水泥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GJ/T 314—2009)的规定。所制备水泥产品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17)、《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200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2014)中技术性能要求。水泥窑协同焚烧过程中排放的尾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的要求。

  9.3.2 污泥用于制砖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25031—2010)的规定。利用污泥制备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2017)、《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2011)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2014)中的相关规定。烧结砖尾气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的要求。

  9.3.3 污泥用于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时,应根据污泥泥质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确保其对制坯、烘干、煅烧工艺的适应性。设计陶粒化学组成和制备的陶粒品质应满足《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 轻集料》(GB/T 17431.1—2010)的技术要求。污泥制备轻质辅料过程中排放的尾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的规定。

  9.4 填埋处置技术要求

  9.4.1 填埋设施及地质条件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的要求。

  9.4.2 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GB/T 23485—2009)的规定。

  9.4.3 严格限制并逐步禁止未经深度脱水的污泥直接填埋,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9.4.4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石灰稳定等工艺对污泥进行处理,也可通过添加粉煤灰或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

  9.4.5 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达标排放。填埋过程的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要求。

  9.5 焚烧处置技术要求

  9.5.1 污泥焚烧可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也可采用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还可将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9.5.2 污泥焚烧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2009)的规定。

  9.5.3 进入污泥焚烧单元的污泥应先干化降低入炉水分,减少外加燃料。

  9.5.4 污泥焚烧必须设施烟气净化处理设施,且烟气处理后的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相关规定。

  9.5.5 污泥焚烧的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9.6 污泥处置管理要求

  9.6.1 污泥处置单位在接受污泥前应逐车过磅计量登记,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9.6.2 污泥处置单位在接受污泥时应填写污泥转移联单,禁止接收无污泥转移联单的污泥。

  9.6.3 污泥处置单位有义务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

  10 资料存留及汇编

  10.1 污泥产生单位应定期汇编污泥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纳污范围介绍;

  b)工艺介绍和说明;

  c)水量水质生产报表;

  d)污泥泥质泥量等。

  10.2 污泥运输单位应定期汇编污泥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驾驶员及其单台车次的接运来源;

  b)运输路线;

  c)运输重量;

  d)污泥含水率;

  e)接受单位和人员确认等。

  10.3 污泥处理单位应定期汇编污泥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污泥来源、数量、泥质情况;

  b)工艺介绍和说明;

  c)生产报表;

  d)处理后污泥及其产物的质量、去向。

  10.4 污泥处置单位应定期汇编污泥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污泥或污泥产物来源、数量、质量情况

  b)处置方式的介绍和说明;

  c)生产报表;

  d)污泥或污泥产物的最终去向。

  11 信息化管理

  11.1 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进行信息化管理。

  11.2 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应按照《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HJ928—2017)要求进行系统设计和开发应用,并按照《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GB/T 28827)进行维护。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35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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