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10-61518261  

邮箱:cepkey@126.com

污水处理综合标准包含哪些内容及要点注意事项

2021-10-22   浏览次数:0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了国家重新颁布的国家行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以外,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怎样分级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将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1)排入GB 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 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第一类污染物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项,不分建设年限,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第二类污染物的?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根据建设年限,对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对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规定了第二类水污染物(共26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规定了第二类水污染物(共56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五、什么是排水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将排水量定义为: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根据建设年限,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作出了规定。

  六、国家标准对废水排放的生物学指标是怎样规定的?

  (1)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规定,生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①细菌总数≤100个/mL;②大肠菌群数≤3个/L(要求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③对水源要求,若只经过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和加氯消毒即供生活饮用的水源,大肠菌平均不超过1000个/L;经过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及加氯消毒的水源水,大肠菌平均不超过10000个/L。

  (2)2001年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生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

  ①细菌总数≤100CFU/mL;②大肠菌群数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③对水源要求,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3)对于医院污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该达到下列要求:

  ①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②总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个/L.如果采用氯化法消毒,应达到如下要求:①综合医院污水及含肠道致病菌污水,接触时间不小于1h,总余量4-5mg/L;②含结核杆菌的医院污水,接触时间不少于1.5h,总余量为6-8mg/L.

  (4)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对部分行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规定,肉类联合加工行业所排废水中,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0个/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领导信箱 | 广告合作 |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