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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10-09   浏览次数:0

2021年9月29日,《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险峰指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保护好绿水青山,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农村与城镇相比,在污水来源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存在较大差异,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存在不少问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指引和保障,“通过《条例》立法引领我市广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进一步加强乡村治水力度,让南充的乡村水更清岸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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